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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初审尽快补齐制度短板-【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21:40:21 阅读: 来源:鸡蛋厂家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周洁)近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参与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尽快补齐营商环境制度短板,让市场主体来得了、留得住、发展好,对于推动河北走好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和突出执法主体  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分组审议中,刘艳红委员认为,这一条款对责任主体的规定不够清晰,没有明确突出具体的执法主体和工作牵头部门。袁刚委员也认为,应该明确承担优化营商环境职责的执法主体,突出综合执法主体和行业主管部门,构建起横向协调、纵向衔接、上下贯通、高效顺畅的工作运行机制。  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此,有委员建议,鉴于分则和罚则部分对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部门”的概念多次提及,为明确规定营商环境建设相关部门分工和职责,应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表述中涉及承担营商环境建设职能的重点部门进行明确,比如编委、发改、商务、科技、财政、物价、税务、金融等具体行业主管部门。  细化政府不履约情形  “新官”上任,前任答应的优惠没了、谈好的条件变了、做好的规划废了……在一些地方,主要领导变动有时会成为影响营商环境稳定的一个因素。对此,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劳动报酬,不得以政府换届或者相关负责人调整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  “这一条款对政府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情形进行了归纳、界定,但还不够全面。”有委员建议,对政府可能出现的不履约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可将有关表述修改为:“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等为由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  边黎明委员建议,可以增加规定“政府在招商引资时,一定要作出书面承诺,防止新官不理旧事。政府作出的口头承诺,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也必须兑现。”姚生泉委员提出,对新官不理旧事、旧账的情况,要加大追责力度。赵文海委员表示,在企业投资、经营中,村级集体组织不履约,村干部更换后就毁约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条例中也应该有所体现。  企业家说  唐山博玉骨质瓷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杨: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具体情形,这给我们吃了颗定心丸,希望能够真正落实。  河北天太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小亮:在优化市场环境中,要强化企业和企业家公平竞争的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诚信经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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